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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11岁男孩学习游泳时溺亡,游泳馆溺亡救生员承担什么责任?

访客 2025-07-31 15:54:14 3146 抢沙发
贵阳11岁男孩学习游泳时溺亡,游泳馆溺亡救生员承担什么责任?摘要: 贵阳一名11岁男孩在游泳馆学习游泳时发生溺亡事故,游泳馆的救生员需要承担重要的责任,救生员在游泳馆内负有监管和保护游泳者的职责,他们需要时刻保持警觉,及时发现并救助溺水者,如果救生...
贵阳一名11岁男孩在游泳馆学习游泳时发生溺亡事故,游泳馆的救生员需要承担重要的责任,救生员在游泳馆内负有监管和保护游泳者的职责,他们需要时刻保持警觉,及时发现并救助溺水者,如果救生员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的救援措施,导致男孩溺亡,那么救生员需要承担失职责任,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游泳馆的管理制度、救生员的职责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评估。
贵阳一名11岁男孩在游泳健身馆学习游泳时溺亡,引发社会对游泳场所安全责任的广泛关注。该事件暴露出部分游泳馆在安全管理、应急救援设备配置及人员履职等方面的漏洞。下面小编将从法律视角解析救生员的责任边界及溺亡赔偿标准,为类似事件提供法律参考。

贵阳11岁男孩学习游泳时溺亡,游泳馆溺亡救生员承担什么责任?

  救生员作为游泳场所安全保障的核心主体,其责任认定需结合《民法典》及相关行业规范综合判断,具体分为以下三点:

  1、法定救助义务与履职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游泳馆作为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救生员作为其工作人员,需在职责范围内履行救助义务。

  救生员未持有有效职业资格证书、未在岗值守或未及时识别溺水风险,可认定为未尽职责。

  2、过错推定与责任承担

  救生员在岗但未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如未及时下水施救、未使用救援设备),导致溺亡后果,需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经营场所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救生员存在故意拖延或重大过失,游泳馆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向其追偿。

  3、第三方过错与责任分担

  溺亡系因第三人行为(如推搡、恶意干扰)导致,第三人需承担主要责任;但救生员未履行巡查义务或未及时制止第三方行为时,游泳馆仍需承担补充责任。

游泳馆溺亡2025年赔偿标准

  溺亡赔偿需结合死者年龄、家庭状况及事故地经济水平综合计算,主要包含以下四项:

  1、死亡赔偿金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2、丧葬费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万元,则丧葬费为6万元。

  3、被扶养人生活费

  死者有未成年子女或无劳动能力的父母,需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计算标准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结合扶养年限和扶养人数确定。

  4、其他合理费用

  包括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需提供有效凭证据实结算。

  游泳馆未配备急救设备(如除颤仪)或救援延误,导致死亡后果扩大,可能需额外承担惩罚性赔偿。

溺亡责任认定 溺亡赔偿标准 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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