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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访客 2025-07-08 16:08:10 20146 抢沙发
地役权制度是怎样规定的摘要: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了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需要其他土地提供便利的土地被称为“需役地”,而提供此种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了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需要其他土地提供便利的土地被称为“需役地”,而提供此种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关于“地役权制度是怎样规定的?”的相关问题,法头条法务整理了相关资料,听听法头条法务给出了哪些意见吧。

地役权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设立方式

  地役权通常由需役地权利人与供役地权利人之间以合同方式设定,即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地役权期限;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律效力

  1、设立效力: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从属性: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而单独转让,也不得单独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当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时,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对供役地的限制: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同时,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变更与消灭

  1、变更: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2、消灭:地役权可能因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期限届满、需役地或供役地灭失等原因而消灭。其中,当地役权人有偿利用供役地且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时,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已登记的地役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吗

  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一、地役权的基本性质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地役权的设立通常基于需役地与供役地之间的特定关系,其中需役地是指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才能发挥效用的土地,供役地则是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土地。

  二、地役权的约束力

  地役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供役地或需役地发生转让时,如果地役权已经过登记,那么它能够对抗第三人,即对受让人产生约束力。这意味着,受让人在取得供役地或需役地的权利时,需要受到已经设立的地役权的限制。

  三、法律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役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当进行登记。登记是地役权产生对抗第三人效力的关键。因此,如果地役权已经过登记,那么无论供役地还是需役地发生转让,受让人都需要受到地役权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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